8月29日,《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獲得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批準。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該議案時認為,核定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符合預算法的規(guī)定。(據8月30日《人民日報》)
其中外界關注的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鎖定16萬億元,預計債務率為86%。此議案的獲批,意味著我國依法啟動了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限額管理。把地方債納入人大管理,有著現實緊迫性。嚴格地說,未經人大審查的地方債,在合法性上存在問題。發(fā)行地方債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渠道,也是預算管理的題中之義,在公共財政預決算要通過人大審議的前提下,地方債未能納入管理顯然是一個缺陷,也讓人大審核的預決算只是“不完全部分”,缺乏人大監(jiān)督,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就會失控。況且,在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背景下,舉債可能失去最有效的把關者,一些地方因此負債過高,化解債務的壓力大風險不斷疊加,對整體風險的控制帶來影響。
正是基于此,把地方債納入人大監(jiān)督成為社會的呼聲和共識,一些地方走在了前列。比如,自2012年始,廣州市政府便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性債務情況,且由人大財經委向常委會提交一份建議;在2013年年初的一次市人大常委會上,由財政部門代表市政府向常委會報告當年的債務舉借計劃和償還計劃,并經人大批準;到了2014年,《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監(jiān)督預算辦法》明確規(guī)定,“市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舉借、償還計劃,應當在當年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為控制債務總量和確保償債率,廣州市還規(guī)定了兩條紅線,對政府的舉債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和控制。然而即便如此,在預決算的執(zhí)行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普遍的問題是:遞交人大審查的預決算報告太簡單,給人大的審議時間太短,人大審查的力量不足且專業(yè)化欠缺,把關還缺乏專業(yè)性和有效性。
人大監(jiān)督是決定地方債安全性程度的“防火墻”。一些地方在預決算的審查上,之所以有相應考評制度和問責制度的缺失,就在于人大監(jiān)督沒能體現出應有的效力與威力,使得監(jiān)督力度偏弱,自身作用發(fā)揮不夠。確保地方債安全,必須讓“防火墻”真正發(fā)揮效力。
實現了地方債的人大監(jiān)督后,如何管得好、管理?。繉θ找婢痈卟幌虑绎L險累加的地方債監(jiān)督,本質是一個“如何約束權力”的問題。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與設計,把制度剛性貫穿于執(zhí)行過程中,人大對地方債才能真正做到“有監(jiān)督,能監(jiān)督,監(jiān)督好”。